學術諮議會
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 學術諮議會設置要點
110.04.29中心決策會議通過
- 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並整合國內高齡研究量能,聘請國內外傑出高齡相關研究學者專家組成學術諮議會(以下簡稱諮議會),辦理本中心研究計畫之審查與評鑑,訂定本要點。
- 諮議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 協助本中心進行研究計畫審查。
- 提供審查制度及流程建議。
- 推薦審查委員。
- 提供本中心研究業務諮詢。
- 諮議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且應為單數。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指派;其餘委員,由主任就社會福利、長期照顧、高齡健康照護、醫學及長照產業發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聘兼之。
- 諮議會得依計畫類別下設若干分組審查會,審查會之增設得經由諮議會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同意,審查會由國內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至五名組成,且應為單數。審查會任務完成後,該組委員任期亦同時終止。
- 諮議會其下依計畫類別分設若干分組審查會,任務為:
- 新增計畫審理。
- 連續性計畫執行情形的評估。
- 對計畫申請作業及審查制度提供建議。
- 諮議會委員之任期以兩年為一任,得連任。
- 本諮議會及分組審查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中心相關經費支應。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等相關經費。
- 諮議會由召集人為主席,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 各委員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委員應迴避。如有其他利害關係應主動迴避而未自行迴避者,得經諮議會決議請其迴避。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諮議會申請迴避。
- 有具體事實足認諮議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諮議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經諮議會認定之。
- 本要點由本中心決策會議決議,經本中心主任核定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