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調查緣起與計畫目的
隨著經濟與科技的發展,出生率的下降與預期壽命延長讓人口老化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面對的議題。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我國於1993 年老年人口已占總人口的7%以上,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 年更轉為高齡社會,且國發會(2018)推估我國的老年人口將於2026 年達到超過20%以上的占比,邁入超高齡社會。依據國發會統計資料,民國109年之總扶養比為40.2,預估至民國119年將增加至53.4,亦即每兩位青壯年人口需扶養一位老年或幼年人口。家庭中青壯年需兼顧工作與家中老幼照護,負擔日益沉重。
年別 | 總扶養比(%) | 扶幼比(%) | 扶老比(%) |
2020年 | 40.2 | 17.6 | 22.5 |
2070年-高推估 | 98.6 | 22.5 | 76.1 |
中推估 | 102 | 18.0 | 84.0 |
低推估 | 107.9 | 13.6 | 94.3 |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年至2070年)」,2020年8月。
相較於國際上其他國家邁向高齡化進程較為緩慢、耗時,我國在極短的25年內就經歷人口快速的老化,這也使得我國面對邁向高齡社會時,所擁有的規劃時間較短,面臨的挑戰也更為劇烈。在老人扶養比率日漸增加、主要生產力人口與受扶養人口比例急遽變化之困境下,長照服務業供給與需求間須透過合適的訂價策略以取得穩定的平衡,已使長照服務能達成政府與普羅大眾對於因地制宜與可負擔性之期待。
本研究計畫將針對住宿式長照機構業者、長照服務使用者及政府主管機關,採用問卷、座談會等方式,調查與彙總目前住宿式長照機構業者主要經營成本與組成結構,並考量長照服務使用者整體平均負擔能力與家庭年均所得,參考臺灣各縣市已制訂的護理之家收費標準及各機構現行收費與獲利狀況,提出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調查與分析報告,並提供對於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標準的具體建議。
第二節 目前成果
一、臺灣現行住宿式機構類型
臺灣現行住宿式機構大致包含(1)依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2)依護理人員法及相關法規設置之護理之家、(3)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法規設置之榮譽國民之家、(4)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設置之住宿式長照機構、(5)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設置之提供全日型住宿或夜間型住宿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6)精神護理之家。
依據衛福部近期盤點住宿式機構資源(包含老人福利機構、一般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及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與依長服法設置之住宿式長照機構),共有1,913家機構,可提供床數至少14萬床,共分布彙整如下:
註1:統計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係依據各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彙整。
註2:統計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係依據各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彙整。
註3:統計截至民國111年4月底,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床位資訊彙整。
註4:統計截至民國111年4月28日,係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資料彙整。
註5:統計截至民國111年3月31日,排除僅提供日間照護之機構及福利服務中心,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資料彙整。
註6:統計截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依據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之統計資料彙整。
二、全國既有公、私立住宿式機構收費標準分析
- 各縣市住宿式機構收費標準之規範現況
目前針對各類型住宿式長照機構,如:住宿式長照機構、一般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等類型制訂相關之收費標準,逐項說明如下:
1. 住宿式長照機構
除臺中市已率先以縣市為單位制定住宿式長照機構之收費標準外,其餘縣市政府大多以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作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的收費上限,依據臺中市110年5月18日府授衛照字第1100119586號函公告,臺中市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標準表如附。
項目 | 收費標準(單位:新臺幣元) |
一般照顧費(含護理費、生活照顧費、病房費、伙食費、清潔費等) | 月托費:每月兩萬元至五萬元 日托費:每日一千元至兩千五百元 臨托費:每小時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
管路照顧費用(含護理費及材料費)氣切管鼻胃管、胃管導尿管 | 每月一千元至三千元每月一千元至兩千元每月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 |
氧氣 | 每日二百元至四百元 |
復健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
因病就診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者,悉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辦理 |
醫師訪視費及特殊照護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支付 |
設有日間照顧之機構一般照顧費(含護理費、生活照顧費、日常生活訓練團康活動、伙食費)機械浴交通費其他費用比照第2至6項目之收費標準 | 月托費:每月一萬五千元至三萬元;日托費:每日八百元至一千二百元 每次三百元至五百元按往返計程車資收費,自行接送者免收 |
資料來源:臺中市110年5月18日府授衛照字第1100119586號公告
然依立法委員張宏陸辦公室陸綨字第2021082001號文會議記錄摘要,住宿式長照機構與護理之家法規要求不同,針對機構的收費項目與內容,原則應考慮機構業者經營之必要成本,得由機構提具成本算式分析及營運成本說明進行審核,而不應僅以縣市政府原定收費上限為唯一限制。
2. 一般護理之家
護理之家的收費標準已行之有年,各縣市主管機關依據當地的物價指數、所得水準與機構業者經營成本等要素制訂一套符合護理之家的收費標準,以下僅就現行各縣市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摘要及詳細資訊如下表。
項目\區域 | 北區 | 中區 | 南區 |
縣市別 |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 | 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一般照護費上限 | 40,000~60,000 | 45,000~50,000 | 40,000~60,000 |
特殊照護床上限 | 60,000 | 無此房型 | 60,000 |
房費(依房型) | 15,000~60,000 | 21,000~50,000 | 18,000~50,000 |
伙食費 | 4,500~9,000 或包含於住房費 | 包含於住房費 | 5,100~8,400 或包含於住房費 |
各類特殊照護費 | 1,000~3,500 | 1,000~3,000 | 1,000~5,500 |
材料費 | 實收或 不超過進價115% | 實收 | 實收或 不超過進價110~115% |
項目\區域 | 東區 | 福建省 |
縣市別 | 台東縣、花蓮縣 | 連江縣 |
一般照護費上限 | 45,000 | 40,000 |
特殊照護床上限 | 無此房型 | 無此房型 |
房費(依房型) | 25,000~45,000 | 23,000~40,000 |
伙食費 | 包含於住房費 | 包含於住房費 |
各類特殊照護費 | 500~3,600 | 包含於住房費 |
材料費 | 實收 | 依進價110~115% |
註:分區標準係依國家發展委員會出版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之彙編標準
資料來源:各縣市公開資訊;PwC彙整
3. 老人福利機構
目前各縣市未似護理之家般,對機構制定收費標準,但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收取費用,其收費規定,仍應依老人福利法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彙總110年各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概況如下表。
長期照護型 | 養護型 | 失智照顧型 | 安養 | |
北部 | 12,000-49,500 | 19,000-56,000 | 34,000-56,000 | 7,700-56,000 |
中部 | 21,000-40,300 | 18,000-46,000 | – | 10,000-20,000 |
南部 | 24,000-44,000 | 13,000-70,000 | 22,000-40,000 | 3,550-33,800 |
東部離島 | 24,000-40,000 | 20,000-49,500 | 32,000 | 9,000-24,000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PwC彙整
4. 榮譽國民之家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收費規定統整如下 :
- 住宿式身心障礙機構收費標準
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部授家字第1030707850號函修訂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原則,住宿照顧每月收費額度,重度以上為21000元;中度為16800元;輕度為10500元。根據該原則第五點規定,日間照顧費及夜間型住宿機構照顧費之收費,不得超過上述收費規定之百分之六十。另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地區性考量,得自行計算收費基準及訂定收費。
三、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收費與利潤分析
依據醫療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護理機構。另依第三十四條規定,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此處自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網站,取得共20家醫療財團法人,共計24家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財務資訊進行分析,分析資料如下:
醫務毛利率=醫務毛利/醫務收入淨額*100%
醫務利益率=醫務利益/醫務收入淨額*100%
稅前純益率=稅前餘絀/醫務收入淨額*100%
稅後純益率=稅後餘絀/醫務收入淨額*100%
12
分析母體: 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耕莘護理之家;康寧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康寧護理之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嘉義長庚護理之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長青護理之家;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橫溪恩主公護理之家;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新竹仁慈護理之家;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台中慈濟護理之家;仁愛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大里仁愛護理之家;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鹿港基督教護理之家;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二林基督教護理之家;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雲林基督教護理之家;埔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埔基護理之家;埔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愛蘭護理之家;為恭醫療財團法人附設為恭護理之家;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天主教聖馬爾定護理之家;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麻豆新樓護理之家;義大醫療財團法人附設義大護理之家;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聖功護理之家;信義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方舟護理之家;屏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屏基護理之家;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員山護理之家;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羅東聖母護理之家;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門諾壽豐護理之家;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迦南護理之家
就上述機構進行統計,可見醫院附設之護理之家多數經營情況屬於虧損,且由標準差可知不同機構間獲利能力差異極大。針對109年各機構獲益能力分布進行分析,約45%機構的醫務毛利率位於「0%- 20%」之間,但也有約41%機構醫務毛利率為負;較多機構其稅後純益率集中於「0-10%」之間。可由各年之稅前純益率平均皆大於醫務毛利率平均,可以此推知不少機構須依賴非醫務活動收益(例如: 捐款、補助)以彌平虧損之部分。
另外,由相關性分析得知,「醫務收入」與「醫事人員數」「護理人員數」顯著相關,此也是為遵守設置標準中有關護病比之規定。另外「稅前純益率」與「醫務收入」及「醫事人員數」「護理人員數」相關,但以「醫務毛利率」觀之其與「營收(醫務收入)」及「醫事人員數」「護理人員數」相關性未達顯著。以此分析可推估,規模較大之護理之家不見得在照顧病人之平均成本較低,但可透過管理費用分擔以及較高比重之非醫務活動收益(例如: 捐款、補助),達成較佳之財務表現。
四、各縣市所得水準與老人負擔能力之分析
一般而言,一段照顧歷程平均長達數年,保守估計,一位長輩倒下,每個家庭每月恐要多支出3至4萬元,整個照顧歷程需耗費近400萬元,所費不貲,在制訂收費標準時,如何量化長照服務使用者可負擔的能力,亦是重要關鍵因素之一。
依據中華民國106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2018)顯示,65歲以上老人主要經濟來源以「子女或孫子女奉養」占24.34%最高,其次為「軍、公教、勞、國保年金給付」占18.77%,再次為「政府救助或津貼」及「自己的儲蓄、利息、租金、投資所得或商業保險給付」,分別占15.49%、14.76%。平均每月可使用的生活費以「6,000元~11,999元」占41.12%最多,其次為「5,999元以下」占19.32%,平均每月生活費用為1萬2,743元,較55~64歲低。
由上分析可知,多數老人平均每月可使用生活費(1萬2,743元)不足負擔住宿式機構之每月費用,仍需依靠子女或孫子女奉養。然而,在建構完善的長期照顧制度訴求與提供符合法規面基本服務品質要求之下,合理的收費標準乃屬品質核心之一環,惟為提升機構競爭力、收容能量並秉持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政府除透過補助特定長照服務使用者(如:低收入戶或高度失能者)外,一般家庭是否能負擔家中老年人口每月的長期照顧費用,亦對長照機構整體的發展或社會架構的穩定影響甚鉅。
故收費標準亦應權衡各縣市平均所得水準,本專案將參酌民國107年度至民國108年度財政部統計之年均稅後所得水準作為參考指標,以量化國民平均負擔能力,民國107年及民國108年度全國平均稅後所得分別為新臺幣907千元及704千元,除北區縣市年均稅後所得高於全國平均外,其餘均未達全國平均,顯見城鄉差距的顯著差異,茲將區域分布圖及統計表臚列如下:
總而言之,本專案將多面向考量既有機構(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之收費標準、長照機構業者必要經營成本、近年國民年均所得水準、政府提供長照機構經營業者與長照服務使用者之補助,綜合評估後提供制訂住宿式長照機構合理的收費標準建議。
第三節 預計成果
- 提出各縣市公私立住宿式長照機構收費基準調查分析報告。
- 提出至少3種收費基準定價公式及相關參數。